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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認證條款

個人資料之運用及保護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一方物流對於使用者所輸入或留存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號碼、使用者帳號、電子郵件地址、信用卡資訊、銀行帳戶資訊等為完成收款或付款所需之資料、IP位址、LINE帳號、Facebook帳號、聯絡方式及其他使用者個人資料等),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及本服務條款內所載特定目的範圍,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妥適保管。

使用者同意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但依法令或契約約定應保存期間較長者從較長期間。
  2. 地區:提供使用者服務地區。
  3. 對象:一方物流、本服務使用者、因業務需要與一方物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業者)及政府機關。
  4.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以書面、電子、雲端設備或其他足以記載及傳輸資料之媒介與方式。

使用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行使前揭權利時,需由申請人本人向一方物流客服中心申請,一方物流將於確認使用者身份後,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若使用者不願意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的個人資料,將無法獲得一方物流所提供之服務,恕不另行通知。

帳號管理

一、本服務限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轉讓、轉售、借貸、設定質權或提供他人使用;若使用者違反前揭規定,所生之糾紛或損失,概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二、若使用者遺失載有本服務使用者之帳號、密碼,或發現有第三人冒用、盜用或意圖非法取得使用者使用者之帳號、密碼時,應立即透過客服管道暫停本服務,並完成服務終止之申請,始生終止效力。

三、經使用者通知或一方物流合理懷疑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有異常狀況發生(包含但不限於合理懷疑有詐騙、運送非法物品等違法行為時)一方物流有權立即暫停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直至該異常狀況解除為止。並得要求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身分證明文件、切結書、警政機關報案證明等),以恢復本服務之提供。

四、一方物流不負任何因暫停本服務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

托運服務條款

進口報關相關

使用本服務時,委託人需完成註冊易利委 EZWAY,並提供註冊人姓名、電話以及地址供一方物流提供給報關業者進行通關。

申報及禁運相關

一、委託人應誠實申報託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品名、內容、單價等內容),如因申報不實所衍生之相關法律責任,概由委託人負完全責任。如因此造成一方物流受損失,應由委託人負擔賠償之責。為維護運輸安全之需求,必要時委託人同意一方物流開箱查驗受託運送之物品。

二、禁止託運貨物名單如下,詳細說明可參本公司網站公布之禁運品名單,本公司保留解釋及隨時修改禁止託運貨物名單之權利:

1.爆炸性、殺傷性、氧化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酸性及放射性等之危險物品。
2.毒品及吸毒器具、菸品(紙菸、電子菸、加熱菸)。
3.妨害風俗文化之圖書、照片、雕刻品及器具。
4.妨害商標著作權之物品。
5.貨幣、金銀、珠寶、有價證券、信用卡、票券、藝術品、收藏品。
6.活體動物、植物。
7.其他出口地禁止出口或中華民國法令限制進口之物品,如有疑慮以出口地及中華民國海關之規定為主。

三、一方物流收到使用者委託單時將進行初步審核,為遵守國內外運送法規及維護服務品質,一方物流保留是否受理委託之權利。

服務終止

一、如發生特定情形,一方物流有權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或限制委託人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二、前揭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一方物流營業政策之調整,停止本服務之提供、依法律、法令、法院或政府機關之命令,或本服務發生無法繼續或無法預期之技術或安全因素或問題等。

三、一方物流依據本條約定情形終止本服務者,一方物流對委託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負擔任何責任。

賠償政策

賠償規定

一、包裹存放在集運倉庫期間或運送至台灣的過程中,如包裹或商品遺失、滅失等, 將由一方物流代位向日本集運倉庫申請賠償。 

二、為維護運送物之安全,原箱出貨商品委託人就其所託運之物品應自行要求供貨商妥善包裝,以避免於運送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及其他損害。因貨物包裝不固所導致之毀損、滅失,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貨損相關責任。

家具類、美妝品、液體及易碎品部分等極度易損壞物品,若填寫代運單時有勾選加值包裝服務,但仍在運送過程不幸損壞,亦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貨損相關責任,一方物流一律不予賠償。

三、委託人接獲到貨通知後,如逾30日仍未填寫委託書、未付款或未指示其他處理方式者,委託人同意一方物流得逕行銷毀或處置貨物。因此所生包含但不限於逾期倉儲、銷毀貨品之相關費用,應由委託人支付之。

四、委託人受領託運物品時如發現貨物有異狀,應於託運憑單或簽收單據簽註保留意見,並於開拆貨物時錄影及拍照存證,作為求償之依據,並於收到貨物3天之內提出。如委託人未簽註保留意見,視為委託人受領之貨物完好無缺,恕無法受理求償。

五、若託運物品之毀損、滅失係可歸責於一方物流時,一方物流所負之賠償責任,按委託人所提供證明,以商品購入價格賠償,又每一運送提單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3,000元

 

免責事由

本公司於下列事由所引起商品之滅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包裹如遭海關或相關當局扣押,包含因此遭科處之罰款。

2.發生原因如為天災(包含但不限於颱風、地震)、戰爭、公權力執行勤務,海關疏失、暴動、罷工、社會運動或刑事案件等不可抗拒因素。

3.因出口國或進口國政府機關之管制措施(如查驗、消磁、扣留、沒入等)而致者。

4.寄件委託單記載錯誤,或因使用者、取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5.若因商品本身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事由。

6.空運由於其性質,商品包裝擠壓變形,但商品本身無損者,則不負賠償責任。

7.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商品,包括但不限於法令規定違禁品。

8.不符合一方物流公告之服務條款或法令規定者。

9.其他依法律應予免責之事由。

其他

一、本頁條款所定之任何條款之一部或全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二、委託人提供代運委託單給一方物流時,即表示已詳細閱讀、暸解並同意本頁條款。

三、本託運條款,如有未盡事宜者,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服務條款變更:本公司保有變更本服務內容與解釋本服務條款的權利。

身份認證條款

個人資料之運用及保護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一方物流對於使用者所輸入或留存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號碼、使用者帳號、電子郵件地址、信用卡資訊、銀行帳戶資訊等為完成收款或付款所需之資料、IP位址、LINE帳號、Facebook帳號、聯絡方式及其他使用者個人資料等),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及本服務條款內所載特定目的範圍,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妥適保管。

使用者同意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但依法令或契約約定應保存期間較長者從較長期間。
  2. 地區:提供使用者服務地區。
  3. 對象:一方物流、本服務使用者、因業務需要與一方物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業者)及政府機關。
  4.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以書面、電子、雲端設備或其他足以記載及傳輸資料之媒介與方式。

使用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行使前揭權利時,需由申請人本人向一方物流客服中心申請,一方物流將於確認使用者身份後,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若使用者不願意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的個人資料,將無法獲得一方物流所提供之服務,恕不另行通知。

帳號管理

一、本服務限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轉讓、轉售、借貸、設定質權或提供他人使用;若使用者違反前揭規定,所生之糾紛或損失,概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二、若使用者遺失載有本服務使用者之帳號、密碼,或發現有第三人冒用、盜用或意圖非法取得使用者使用者之帳號、密碼時,應立即透過客服管道暫停本服務,並完成服務終止之申請,始生終止效力。

三、經使用者通知或一方物流合理懷疑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有異常狀況發生(包含但不限於合理懷疑有詐騙、運送非法物品等違法行為時)一方物流有權立即暫停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直至該異常狀況解除為止。並得要求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身分證明文件、切結書、警政機關報案證明等),以恢復本服務之提供。

四、一方物流不負任何因暫停本服務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

托運服務條款

進口報關相關

使用本服務時,委託人需完成註冊易利委 EZWAY,並提供註冊人姓名、電話以及地址供一方物流提供給報關業者進行通關。

申報及禁運相關

一、委託人應誠實申報託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品名、內容、單價等內容),如因申報不實所衍生之相關法律責任,概由委託人負完全責任。如因此造成一方物流受損失,應由委託人負擔賠償之責。為維護運輸安全之需求,必要時委託人同意一方物流開箱查驗受託運送之物品。

二、禁止託運貨物名單如下,詳細說明可參本公司網站公布之禁運品名單,本公司保留解釋及隨時修改禁止託運貨物名單之權利:

1.爆炸性、殺傷性、氧化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酸性及放射性等之危險物品。
2.毒品及吸毒器具、菸品(紙菸、電子菸、加熱菸)。
3.妨害風俗文化之圖書、照片、雕刻品及器具。
4.妨害商標著作權之物品。
5.貨幣、金銀、珠寶、有價證券、信用卡、票券、藝術品、收藏品。
6.活體動物、植物。
7.其他出口地禁止出口或中華民國法令限制進口之物品,如有疑慮以出口地及中華民國海關之規定為主。

三、一方物流收到使用者委託單時將進行初步審核,為遵守國內外運送法規及維護服務品質,一方物流保留是否受理委託之權利。

服務終止

一、如發生特定情形,一方物流有權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或限制委託人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二、前揭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一方物流營業政策之調整,停止本服務之提供、依法律、法令、法院或政府機關之命令,或本服務發生無法繼續或無法預期之技術或安全因素或問題等。

三、一方物流依據本條約定情形終止本服務者,一方物流對委託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負擔任何責任。

賠償政策

賠償規定

一、包裹存放在集運倉庫期間或運送至台灣的過程中,如包裹或商品遺失、滅失等, 將由一方物流代位向日本集運倉庫申請賠償。 

二、為維護運送物之安全,原箱出貨商品委託人就其所託運之物品應自行要求供貨商妥善包裝,以避免於運送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及其他損害。因貨物包裝不固所導致之毀損、滅失,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貨損相關責任。

家具類、美妝品、液體及易碎品部分等極度易損壞物品,若填寫代運單時有勾選加值包裝服務,但仍在運送過程不幸損壞,亦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貨損相關責任,一方物流一律不予賠償。

三、委託人接獲到貨通知後,如逾30日仍未填寫委託書、未付款或未指示其他處理方式者,委託人同意一方物流得逕行銷毀或處置貨物。因此所生包含但不限於逾期倉儲、銷毀貨品之相關費用,應由委託人支付之。

四、委託人受領託運物品時如發現貨物有異狀,應於託運憑單或簽收單據簽註保留意見,並於開拆貨物時錄影及拍照存證,作為求償之依據,並於收到貨物3天之內提出。如委託人未簽註保留意見,視為委託人受領之貨物完好無缺,恕無法受理求償。

五、若託運物品之毀損、滅失係可歸責於一方物流時,一方物流所負之賠償責任,按委託人所提供證明,以商品購入價格賠償,又每一運送提單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3,000元

 

免責事由

本公司於下列事由所引起商品之滅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包裹如遭海關或相關當局扣押,包含因此遭科處之罰款。

2.發生原因如為天災(包含但不限於颱風、地震)、戰爭、公權力執行勤務,海關疏失、暴動、罷工、社會運動或刑事案件等不可抗拒因素。

3.因出口國或進口國政府機關之管制措施(如查驗、消磁、扣留、沒入等)而致者。

4.寄件委託單記載錯誤,或因使用者、取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5.若因商品本身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事由。

6.空運由於其性質,商品包裝擠壓變形,但商品本身無損者,則不負賠償責任。

7.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商品,包括但不限於法令規定違禁品。

8.不符合一方物流公告之服務條款或法令規定者。

9.其他依法律應予免責之事由。

其他

一、本頁條款所定之任何條款之一部或全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二、委託人提供代運委託單給一方物流時,即表示已詳細閱讀、暸解並同意本頁條款。

三、本託運條款,如有未盡事宜者,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服務條款變更:本公司保有變更本服務內容與解釋本服務條款的權利。